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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音媒、弹弓枪、制式弩……一起非法狩猎案牵出藏匿网络的黑色利益链

更新时间:2024-01-11 08:13:21
作者:华体会登录

  原标题:电子音媒、弹弓枪、制式弩……一起非法狩猎案牵出藏匿网络的黑色利益链

  2022年3月14日,山东枣庄,一个村民在麦田里干农活儿时,听到不远处传来阵阵野鸡的叫声,他怀疑有人在麦田里抓野鸡。因野鸡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严禁个人猎杀和非法经营,他随即报了警。

  警方抓获陈刚(化名)和孙江(化名)两名嫌疑犯,在他们使用的作案工具里,侦查人员发现了一个电子诱捕装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我国禁止使用电子诱捕装置进行猎捕。警方对这起非法狩猎案迅速展开侦查。

  陈刚称自己在社会化媒体的交流群中,结识了一个叫“A亮”的网友,被推荐了套野鸡、抓兔子的狩猎工具,其中就包括电子音媒。

  “A亮”的朋友圈里有不少捕猎工具的照片和视频,主要展示使用工具能达到的猎捕效果。通过侦办此案,办案人员发现有人正利用互联网销售捕猎工具,立即成立专案组,对这起案件进行彻查。

  办案人员发现,向陈刚出售作案工具的网友“A亮”本名李亮(化名)。2022年3月23日,侦查人员在当地警方的配合下传唤了李亮,对嫌疑人所居住的处所和储藏室进行了搜查,发现有十多台电子诱捕器和二十多套绳套。

  李亮称他在网络站点平台上看到有人用捕猎工具抓野味,就购买了一套,拿到后通过实验发现狩猎工具很实用,感觉这是一个能赚钱的门路。2019年,通过购买狩猎工具,李亮加入到一个户外运动群里,群里网友交流的都是与狩猎相关的话题,他开始试着转发销售。

  直到2019年底,李亮认识了一个网名叫“小丑户外”的人,开始从他手里购进违禁的猎捕工具电子诱捕器,再进行销售,从中赚取钱财。

  自2019年底至2022年东窗事发,李亮陆续从“小丑户外”那里转手倒卖电子诱捕器、绳套、脖套等狩猎工具,非法获利5000余元。

  侦查人员通过李亮和“小丑户外”的聊天信息,迅速锁定了嫌疑人,男子名叫高新(化名)。

  2019年,高新发现销售与狩猎有关的工具很有市场,他开始在购物网站上发布一些狩猎配件,通过引流的方式把一些网友拉进自己的朋友圈,出售违禁的狩猎工具。

  为谋取不法利益,高新发展了不少像李亮一样的网络代理商,将掌握的狩猎方法以图片、视频的方式,利用微信朋友圈传授于网络代理商,指导他们利用互联网传授猎捕方法,销售禁用猎捕工具。

  警方在黑龙江大庆某商贸城发现了高新存储货物的窝点,郭玲(化名)、阮立平(化名)、张小慧(化名)三个同伙每天帮他处理订单,通过快递发送到全国各地。

  截至案发,以高新为首的团伙已累计涉嫌销售弹弓枪、电子诱捕器、拍网、脚套、脖套等各类禁用的狩猎工具3万余套,涉案价值1500余万元。

  在缴获高新的非法狩猎工具时,警方发现了一种管制器具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弩是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如果个人非法携带弩,是一种违法行为。

  高新起初接受警方讯问时,曾试图隐瞒销售行为。经警方排查,发现高新与一个名叫“精品不锈钢产品”的网友交易互动频繁,互动内容与销售弩有关。

  面对证据,高新承认有过销售行为,在他的渠道里,弩的销路一直不错,案发前半年,高新在朋友的告诫下,停止了对弩的销售。

  据高新交代,如果有人看了视频推介付钱购买弩,他就把订单发送给名叫“精品不锈钢产品”的网友,从2019年底到2022年初,他的销售量达到了100多支,非法获利达到了1万多元。

  网友“精品不锈钢产品”本名苑强(化名),山东临沂人,为了逃避打击,苑强借用了老乡孙玉(化名)的身份信息注册了微信号,自称“华强”。

  侦查人员在对苑强进行24小时跟踪时,发现他经常给几个人带饭,在其中一个窝点,经常出入的还有高明(化名)和苑金(化名)两个人,苑强负责购买加工、生产弩所需的零部件,高明和苑金负责组装这些管制器具。他们三个都是这个团伙的主要成员,其他的还有6个帮手。

  2020年初,苑强和高明开始自己生产弩,他们从仿制起步,经过高明的改进,逐步生产出了属于自己的弩。

  苑强和高明分工明确,一个管理加工生产,一个负责销售和推广。为了获取更多不法利益,苑强除了通过高新,还在购物网站发布弩镖等配件的产品信息宣传引流,成功发展网络销售代理100余名,将管制器具卖到31个省市区的2000多个县级行政区。

  2022年8月17日,侦查人员将苑强、高明等9名嫌疑犯成功抓获,并在4处窝点扣押了6个加工组装弩的生产设备,其中查扣的生产弩的配件,可以生产20余种弩。

  苑强等人落网后,警方顺藤摸瓜先后在山东济南、河南郑州打掉两个非法生产、销售管制器具弩的犯罪团伙,缴获大量管制器具弩和瞄准镜等涉案物品。

  同时,警方从高新处缴获了214个电子音媒,对高新销售电子诱捕器的来源也进行了深挖,经侦查发现,生产电子诱捕器的窝点隐藏在广东某市,目前,侦查人员对生产厂商的不法行为正在侦办中。

  本案当中,警方查获了大量的狩猎工具,这些工具哪些是法律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本案当中的电子诱捕器是明确禁止使用的。除此以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还规定了地枪、排铳、猎夹、猎套,都是法律禁止使用的工具。

  两者本质上是相同的,都是音响。但是,它们的目的和用途不一样,晨练的音响只用于休闲,电子诱捕器一旦插上加密内存卡,里边放的就是鸟求偶的叫声,这样的话,它就是来诱捕其他的野生动物过来进行猎杀,其目的是用来诱杀与猎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目前没有明确禁止生产禁止使用的工具,不过有一些地方的立法,比方说广东省、北京市的《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就明确了禁止使用的工具,禁止生产与销售。

  今年5月1日实施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当中,您觉得有哪些亮点?

  今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是在2016年的基础之上,进行了重大的修改。主要有如下几个亮点:

  第一,加强了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重要的栖息地可以纳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加强保护,它的保护力度更大;

  第三,还对野生动物致害防控进行了重大的调整。对于中央财政的补助费用,扩大到“三有”保护动物,原来只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致害的给予补偿,现在“三有”保护动物致害,中央财政也给予补助。

  更重要的一点是,对这个规定野生动物致害的紧急避险制度,在野生动物伤害人身安全的紧急状态下,我们对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依法不追究法律责任,对于个人人身安全和野生动物的保护,做到了一个很好的平衡。

  弩是法律规定的管制器具,在一些非法的狩猎案当中,我们会发现弩的影子很常见,有人用弩来猎杀野生动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当中,对弩的管理有哪些规定?

  弩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当中明确列举的管制器具,包括1999年公安部和(原)工商总局出台的关于弩的一个管理通知,也做出了专门的规定。但是,弩的管理主要是针对的是人类社会的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在野生动物的保护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没有明确地把弩列为禁止使用的工具。

  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有明确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对第一款列举范围之外的禁止使用的工具进行列举,比如广东省,如果这一个地区弩使用得比较普遍,非常严重,就可以把这个弩列为禁止使用的工具。

  很多人 在网上购买 禁猎工具, 他们都觉得 两边不见面更有隐蔽性,那这时网络站点平台的监管有极大几率会出现一些缺憾,这个监管应该由谁来负责?

  现代社会跟以往发生了重大的根本的不同就是网上交易,电子商务平台发挥了更大的作用,它的隐蔽性、执法的难度性有明显的提高。《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经营场所或者电子商务平台,必须履行环境保护的义务,销售的产品、提供的服务要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禁止为从事非法交易的提供服务,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对于明确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是禁止电子商务平台为它提供服务的,我们的法律也是逐步在往前走。

  本案当中,警方查获了大量的狩猎工具,这些工具哪些是法律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本案当中的电子诱捕器是明确禁止使用的。除此以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还规定了地枪、排铳、猎夹、猎套,都是法律禁止使用的工具。

  两者本质上是相同的,都是音响。但是,它们的目的和用途不一样,晨练的音响只用于休闲,电子诱捕器一旦插上加密内存卡,里边放的就是鸟求偶的叫声,这样的话,它就是来诱捕其他的野生动物过来进行猎杀,其目的是用来诱杀与猎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目前没有明确禁止生产禁止使用的工具,不过有一些地方的立法,比方说广东省、北京市的《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就明确了禁止使用的工具,禁止生产与销售。

  今年5月1日实施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当中,您觉得有哪些亮点?

  今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是在2016年的基础之上,进行了重大的修改。主要有如下几个亮点:

  第一,加强了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重要的栖息地可以纳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加强保护,它的保护力度更大;

  第三,还对野生动物致害防控进行了重大的调整。对于中央财政的补助费用,扩大到“三有”保护动物,原来只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致害的给予补偿,现在“三有”保护动物致害,中央财政也给予补助。

  更重要的一点是,对这个规定野生动物致害的紧急避险制度,在野生动物伤害人身安全的紧急状态下,我们对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依法不追究法律责任,对于个人人身安全和野生动物的保护,做到了一个很好的平衡。

  弩是法律规定的管制器具,在一些非法的狩猎案当中,我们会发现弩的影子很常见,有人用弩来猎杀野生动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当中,对弩的管理有哪些规定?

  弩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当中明确列举的管制器具,包括1999年公安部和(原)工商总局出台的关于弩的一个管理通知,也做出了专门的规定。但是,弩的管理主要是针对的是人类社会的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在野生动物的保护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没有明确地把弩列为禁止使用的工具。

  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有明确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对第一款列举范围之外的禁止使用的工具进行列举,比如广东省,如果这一个地区弩使用得比较普遍,非常严重,就可以把这个弩列为禁止使用的工具。

  很多人 在网上购买 禁猎工具, 他们都觉得 两边不见面更有隐蔽性,那这时网络站点平台的监管有极大几率会出现一些缺憾,这个监管应该由谁来负责?

  现代社会跟以往发生了重大的根本的不同就是网上交易,电子商务平台发挥了更大的作用,它的隐蔽性、执法的难度性有明显的提高。《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经营场所或者电子商务平台,必须履行环境保护的义务,销售的产品、提供的服务要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禁止为从事非法交易的提供服务,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对于明确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是禁止电子商务平台为它提供服务的,我们的法律也是逐步在往前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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